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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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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8: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记者 聂炜昌

医院骨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医疗耗材销售员回扣,最高竟达50%。近日,市三中法院公布,原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陈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按耗材单价,最高返还50%回扣

2007年6月,陈某被任命为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职责包括医疗耗材采购。

为销售骨科耗材以及增加销售量,销售员冉某某与陈某商定,按耗材的单价,最高返还40%的回扣。

法院查明,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陈某、向某某及其他医生,在骨科为病人治疗过程中,共使用冉某某销售的673044元的骨科耗材,冉某某给予回扣143866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陈某、向某某等人在为病人治疗过程中,共计使用冉某某销售的627200元的骨科耗材,冉某某给予回扣152280元。陈某将回扣在骨科医生中(包括陈某本人)进行分配。

2011年下半年,医疗耗材销售员栾某与陈某商定,耗材单价最高返还50%的回扣。2011年11月14日至2013年6月18日,陈某、向某某等人在为病人治疗过程中,共计使用栾某供应的4454780元的耗材,栾某给予回扣2189800元,被陈某、向某某等人分得。

主犯参与犯罪数额达248万余元

接到相关举报后,2013年7月14日下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将陈某带回职务犯罪侦查局。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30万元,被告人向某某退出赃款19.55万元,还有两位被告也分别退出赃款19万、18.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具体医疗过程中,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犯罪数额达2485946元,并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向某某等人参与犯罪数额达1751840元,是从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向某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今年4月21日,市三中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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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6 10: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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