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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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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1: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关于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武隆县林业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
关于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武隆林函〔201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各分理处: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武隆府发〔2010〕57号)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渝林行管〔2009〕29号),使资源变资本,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促进银林共同发展,实现绿山富民、生态强县,破解“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县支行)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的信贷创新,现就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合作,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县林业局和农商行县支行联合成立武隆县林权抵押贷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和协调推动工作。协调工作小组由袁德坤同志任组长,王天梓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张德海、曹小娅、罗斌、传小山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农商行县支行三农及个人业务部,由传小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银林双方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交换意见,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
    (三)明确工作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定期通报林权改革和颁证情况,宣传和推荐林权抵押贷款;强化抵押林权评估管理,切实做好林权认定和抵押登记工作;及时上报贷款贴息计划,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工作;协助农商行对贷款进行监管。
    2.农商行县支行负责林权抵押贷款品种的宣传和推介,及时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发放、管理和收回,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专项台帐,按季向县林业部门通报林权抵押贷款进度和贷款风险情况,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对不良贷款行为进行制裁。
    二、强化宣传,调动林企林农参与积极性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在我县尚处于起步阶段,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次创新。因此,各级林业和农商行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借助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知识和政策,加强对客户的产品宣传和推介,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一是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目的意义,为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创造条件,为加快林业发展、推进银林合作创造新的机遇,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促进银林互惠共赢,共求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要帮助林农解决在林权抵押贷款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释疑解惑,使这项利民惠民政策深入民心。三是要深入调查摸底,对有林权抵押贷款愿望的农户进行预约登记,促进更多的农户敢于、乐于用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四是要协助指导村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林业信贷投入
    农商行县支行要把信贷支持林业发展作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要贴近林农、改进服务,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明确贷款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借款申请人。
    (二)严格抵押物范围。家庭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3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45%;用材林及竹林的成熟林不超过确认价值的50%。
    (四)把握贷款期限。要根据抵押贷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抵押林权现状和《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对以近成熟林为抵押贷款的可发放3年期左右的中长期贷款。
    (五)审慎林权价值。对借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认定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但要参照行业评估审慎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确认。确需评估的,要选择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提供优惠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对小额信用贷款、农产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充分体现支农惠农政策,鼓励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七)积极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农商行县支行要按照《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渝农商行发〔2009〕277号)的规定,做好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核、发放、监督和服务工作。一是在接到林权抵押贷款申请后,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林权证》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二是要及时指定人员到林地实地调查,看林地的发展状况、四至界限、林地类型及生产产品的周期,对林地生产效益进行分析核算,初步确定贷与不贷、贷出多少和还款期限等,并给予借款申请人明确答复。三是对符合借款条件的贷款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填制相关表格,拟定贷前调查报告,形成完备的上报资料,及时报有权单位审批。四是在接到批文或审批意见后,督促借款人按程序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然后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五是要认真做好首次跟踪和贷后检查工作,监督借款人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发现风险苗头和可
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向支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四、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
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深化林业产权配套改革,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改革。林业部门要加强要素市场建设,完善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成立林业交易中心,落实专(兼)职人员实施对林权合法性审查,办理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评估及流转等业务。对有贷款需求的林企和林农要积极向农商行推介,特别是要加强对林业重点发展区域和对象的推介,为林业投融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评估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评估机构和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评估收费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原则上评估费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以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
    (三)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采伐指标,用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山林优先采伐,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征得农商行县支行同意后可以进行采伐,以实现分期归还贷款。
    (四)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扶持机制。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资金项目倾斜、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还贷能力。
    五、紧密配合,共同防控贷款风险
    (一)严格审查林权抵押贷款条件
    农商行县支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要认真审查拟抵押《林权证》的合法性,凡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山林权属纠纷,且符合本《实施意见》抵押物范围的,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抵押物无论是否需要评估,都必须交县林业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登记。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林业部门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时,要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林业抵押登记部门审查不力,出现虚假登记、重复登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和登记承办人负责赔偿。
    (二)加强林权抵押物的管理。农商行县支行应派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也可以聘请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协助管理。林业部门要主动协助农商行县支行做好防范信贷风险工作:一是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确认办理登记的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在抵押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农商行县支行处置贷款抵押物,降低信贷风险。二是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签字同意,采伐的林木收入必须用于优先偿还贷款本息。三是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发放采伐许可证和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人负责赔偿。四是森林防火、病害虫防治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贷后管理。农商行县支行要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抵押物等进行检查,如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新提供的抵押物必须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否则,抵押权人有权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四)积极引入森林保险。为了避免灾害事故损害抵押森林资源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根据贷款及抵押物的风险状况,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抵押权人。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保险理赔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额度。
    六、多方并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自愿成立贷款联保协会或小组,贷款发放后,协会或小组成员间互相进行监督,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引导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设立林业合作担保基金,按担保基金的5倍以内发放贷款。
    (三)林业部门要组建专业的林业担保公司,银林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推荐或选择其他担保公司为林农或林企提供担保。
    (四)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导林权所有者参加商业保险,严防灾害事故发生,确保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实施,促进林业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武隆县林业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搞半天我也不晓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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