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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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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1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爱武隆-罗松 于 2015-7-17 10: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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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100名。其中,专业陪审员30名(涪陵7名,南川7名,垫江6名,丰都6名,武隆4名),其他陪审员70名(涪陵16名,南川16名,垫江14名,丰都14名,武隆10名)。

  根据实际情况,专业陪审员与其他陪审员比例可相互调剂。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居民;

  (三)二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和年龄条件限制。

  三、任职排除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本院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和经常代理诉讼的人员;

  仲裁员、公证员和中介机构人员;

  法、检、公、司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在本院辖区基层法院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或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四、禁止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违纪受过纪律处分,因违法受过治安处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5)因违纪违法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五、选任程序

  (一)随机抽选。专业陪审员由辖区法院所在区县教育、金融机构、环境资源保护、新闻出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村社干部等主管部门,在征得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三中法院按分配名额3倍推荐。

  其他陪审员由市三中法会同辖区基层法院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借助辖区常住人员信息系统进行随机抽选。

  (二)资格审查。市三中法院将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对单位推荐和首轮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按分配给各区县及行业人民陪审员名额2倍以上确定候选人。

  (三)提请任命。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市三中法院从中随机抽选100名(含专业陪审员30名)作为拟任人员。拟任人员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本院人民陪审员。

  六、任期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自然免除职务。

  七、专业陪审员推荐时间及材料要求

  专业陪审员推荐时间即日起至7月21日止,由各推荐单位将推荐材料交至所在地基层法院政治处,由各基层法院政治处汇总后统一交市三中法院政治部。

  推荐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居住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未犯罪违纪的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八、咨询

  市三中法院从即日起接受咨询。

  联系电话:72812534   联系人:杨 帆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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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19: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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