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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首次因拒付劳动报酬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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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09: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日前,记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我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陈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签订项目经理承包责任书,约定陈某从千秋阁公司承包仙女山镇的房屋装修工程的工人工资由陈某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陈某多次从千秋阁公司领出工程款,共计35万余元(包含借支款),其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2013年4月1日,李安奎、陈建波等8名工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陈某欠薪。调查后,该局口头责令被告人陈某于3日内支付工资94881元。因陈某仍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5月9日,县人社局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随后,闻讯而来的工人找到陈某确认欠薪情况,陈某共拖欠孙文福等11名工人工资12万元。其中,拖欠孙文福、李安奎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22300元。5月下旬,陈某在为履行《指令书》的情况下离开仙女山镇,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拒不到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

  2014年8月18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给付后仍不支付,且有逃匿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完善证据后,县法院经审判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的报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取得,受法律保护,作为有支付能力的承包人或者其他公司、企业法人,如果企图截留或克扣或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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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22: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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