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二)施工单位要做到“九不挖”
1.交底教育不到位不挖。施工进场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对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2.未与产权单位建立联系机制不挖。管线施工前,必须指定专人与管线产权单位建立紧密联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管线信息和调动应急抢险资源。
3.管线核查不清楚不挖。管线施工前,必须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对现场进行调查踏勘,使用专业探测以及人工探沟的方法,核查清楚场地内所有管线的准确位置。
4.未设置明显管线标识不挖。对已探明的管线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公示管线的种类、材质、埋深、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管线安全施工范围应设置隔离和警示设施。
5.管线安全保护方案未审批不挖。管线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保护方案,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危大工程的或其他有需求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未组织应急演练不挖。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管线施工前必须确保应急人员和应急措施到位,确保警戒线内施工,确保灭火器配备齐全,熟悉施工范围内各种管线的上下游控制阀门、检查井和开关位置。
7.现场无专人值班不挖。管线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全过程监控施工作业,并做好值班记录。
8.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不挖。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与燃气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9.重大活动期间不挖。在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建设单位指定的其他时段禁止进行管线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