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燃气经营公司利用其现有的15个镇和街道燃气用户条件,要求新用户要为该燃气经营公司购买新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报警器等等燃气用具;对原有的老燃气用户,则以检查为名说原用燃气燃烧器具不合格不达标为由,要求老用户也要更换原有的老旧燃气燃烧器具,否则也不予以供气。该公司的这一行为就是利用其在该市场的支配地位,要求新老用户进行更换燃气燃烧器具和其它的配套保护设备产品。
燃气经营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燃气经营公司,利用自家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地位,私自干预燃气用户采购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涉及到了捆绑交易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搭售商品。该行为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是一种垄断行为,该燃气经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第(二)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其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当事人重庆一燃气经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重庆一燃气经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公司上一年度收入,对其上一年度销售额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则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为近241万元人民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燃气经营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搞垄断是违法的,消费者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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