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令)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示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照明等设施配置应做到“四个不得”:
①不得使用有色光源
②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③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④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应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并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