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共场所的娱乐健身噪声,如广场舞、露天演唱、乐器演奏。
二、家庭及室内活动噪声,如深夜K歌、邻里喧哗、宠物吠叫、室内装修。
三、商业经营活动噪声,如商铺音响叫卖、餐饮店喝酒划拳及KTV、酒吧扰民。
四、机动车“炸街”扰民噪声,机动车在禁鸣区域或路段鸣喇叭,“改装车”轰鸣疾驶制造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如公共空间手机外放声音过大、小区麻将馆扰民。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公安机关将联合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坚持“先劝后罚、分级处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将面临以下严厉处罚: